关于印发《株洲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12信息来源:株洲市商务和粮食局

ZZCR-2018-17001

 

株洲市商务和粮食局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株洲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株洲市分行

关于印发《株洲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

   

 

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进一步规范市级储备粮的管理,有效调控市场,确保地区粮食安全,特将修订后的《株洲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商务和粮食局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株洲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株洲市分行

 

 

                               201837

株洲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储备粮的管理,有效调控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级储备粮包括:市本级静态原粮储备(稻谷,下同)、成品粮油储备(大米、食用植物油及大米以原粮形态储存的稻谷,亦称“原代成”,下同)和调节储备粮(稻谷,下同)。

(一)静态原粮储备和成品粮油储备权属市政府,由承储企业实行“专仓、专账、专人”管理。其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由市商务和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株洲市分行联合下达。

(二)调节储备粮权属承储企业,其收购、销售和轮换均由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和生产经营需要自主进行,盈亏企业自负。但在市场供求紧张、粮油价格大幅波动时,承储企业必须服从市政府的宏观调控要求,参与粮油市场调节。动用时承储企业与市财政的结算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第三条 部门职责

(一)市商务和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指导和协调,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与市财政局、农发行株洲市分行依据承储企业资格认定条件确定承储企业,联合下达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并组织验收。

(二)市发改委会同市商务和粮食局、市财政局提出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及其数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三)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本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与市商务和粮食局、农发行株洲市分行联合确定承储企业并下达收购、销售、轮换计划。

(四)农发行株洲市分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关贷款管理办法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与市商务和粮食局、市财政局联合确定承储企业并下达收购、销售、轮换计划。

第四条 承储企业职责

负责市级储备粮的入库、出库、储存保管和轮换计划的具体实施,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市级储备粮的安全保管和规范化管理,采用科学储粮油技术,确保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三)准确、按时向市商务和粮食局报告粮油库存数量、质量、储存仓廒(罐)和管理情况,并抄报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户行。

(四)根据市级储备粮储存情况,提出轮换方案,包括轮出(入)品种、数量、储存仓廒(罐)等。

(五)按照市商务和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农发行株洲市分行下达的计划文件要求,具体组织落实市级储备粮的入库和出库。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五条 承储企业由市商务和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株洲市分行依据《株洲市粮食应急预案》应急储存、加工、销售网点布局要求,按照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确定,实行挂牌委托储存。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或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并符合市场调控和株洲市粮食应急保障储存加工销售网点布局要求。

(二)主营业务以粮油仓储、加工、销售为主。粮食有效仓容不少于3万吨,油脂容量不少于0.5万吨;大米日加工能力不低于100吨,油脂日小包装生产能力不低于50吨。

(三)粮库和油库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和装卸、输送、清理、计量、消防等设备,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油储存期间温度、水分、虫害密度的条件,有确保成品粮油保鲜储存的技术,储藏管理达到“一符(即“账实相符”,账与实物相符,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账相符,保管账与仓内专卡相符)、三专(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要求,四无粮仓(无虫、无霉、无鼠雀、无事故)、四无油库(无变质、无混杂、无渗漏、无事故)率达100%。

(四)严格执行“一规定两守则”要求,建立相关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制度,符合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要求。

(五)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从业资格证书的粮油保管、防化、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

(六)具备农业发展银行粮油储备、收购贷款资格。

(七)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连续3年无亏损。

第七条 市商务和粮食局、市财政局与承储企业共同签订《株洲市市级储备粮承储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八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即时由市商务和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株洲市分行按第六条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

第三章  静态原粮储备

第九条 计划管理

(一)收购、销售、轮换计划一般由承储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商务和粮食局。由市商务和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农发行株洲市分行研究制定下达,并抄送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户行。

(二)承储企业必须按下达的计划文件要求,按期按质按量按品种组织储备粮的出(入)库,实际完成情况按时上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市财政局,并抄送农发行株洲市分行和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户行。

(三)常年库存应保持计划规模不变,轮空期库存一般应保持在计划规模的70%。

第十条 轮换管理

(一)轮换方式。原则上通过有资质的粮食批发市场采取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轮换,也可以按照《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进行轮换。

(二)轮换原则。以储存年限、品质检测结果为依据,按照先入先出、质低先出、均衡轮换的原则进行:

1.轮入的原粮应是当年生产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原粮。

2.轮空期为4个月(采取竞价交易方式不得超过7个月),特殊情况下,经市商务和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农发行株洲市分行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3.轮换按“实物兑换、成本不变”的原则,轮出按销售货款收贷,轮入再按收回的货款等额发放贷款,轮入的原粮按轮出原粮的入库成本记账,确保轮换前后总贷款规模不变。

(三)轮换形式:

1.同品种等量轮换。即在储备规模、品种不变的前提下,原则上采取边购边销的方式,也可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的方式,确保储备粮油的常储常新。

2.不同品种的等量串换。特殊情况下,经市商务和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株洲市分行同意,按照有利于市场需求、优化库存结构、保值增值的原则,可实行不同品种的等量串换,但不得发生数量、价款亏损。

(四)轮换期限。原粮按收获年度,不超过3年。

(五)轮换数量。原则上每年不得少于计划规模的三分之一,特殊情况经市商务和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农发行株洲市分行同意后可适当多轮。

(六)轮换验收:

1.轮换入库前,承领企业应向市商务和粮食局报告拟轮换入库仓廒及准备情况,由市商务和粮食局组织对拟储粮仓廒进行入库前确认;轮换结束由承储企业申请,市商务和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株洲市分行或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户行对轮入粮食的数量、品种、质量等情况进行验收;

2.承储企业在规定的轮换期限内没有轮换而导致储备粮油陈化变质,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成品粮油储备

第十一条 计划管理。成品粮油储备品种、计划由市商务和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农发行株洲市分行研究制定下达,并抄送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户行。

第十二条 库存管理:

(一)大米常年库存为计划规模的30%,其余按贸易粮折率折算为原粮存放。成品粮轮换期间的库存应保持在常年库存的70%以上;

(二)食用植物油常年库存应保持在计划规模的70%以上,其余以加工实物形态存在。

第十三条 轮换管理

(一)大米实行周转轮新、动态管理办法,由企业按轮换期限,依据质量情况和市场需求自行均衡轮换,但每批次轮换不得超过常年库存的30%。

(二)食用植物油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计划规模的50%。特殊情况经市商务和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农发行株洲市分行同意后可以多轮一次,每批次轮换不得超过计划规模的50%,但轮换费用实行年度包干。

(三)轮换期限。成品粮油按加工月份:大米不超过3个月;一级食用油不超过1年,二至四级食用油不超过2年。

(四)轮换验收:

1.大米。轮换实行每季一次的督查制度,在季后首月月初由市商务和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株洲市分行或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户行对库存的大米数量、质量、品种等情况进行督查;

2.食用植物油。轮换结束由承储企业申请,市商务和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株洲市分行或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户行对轮入的数量、品种、质量等情况进行验收;

3.承储企业在规定的轮换期限内没有轮换而导致储备粮油陈化变质,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调节储备粮

第十四条 计划管理。调节储备粮的计划规模由市商务和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农发行株洲市分行制定下达,并抄送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户行。

第十五条 库存管理。最低原粮库存不低于计划规模的30%,年内累计平均不得低于计划规模。原粮库存与成品粮占用、加工环节占用、正常结算环节占用、银行存款占用的合计数应足额满足贷款对应的库存数量,并按“购贷销还、封闭运行、库贷挂钩”的原则进行信贷管理。其数量、品种及比例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需求情况确定,并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和承储企业开户行备案。统计上按企业商品粮上报。

第十六条 调节储备粮不安排保管、轮换费用,只安排利息补贴。利息补贴按承储企业代储规模、当年普通籼稻市场均价和银行当期贷款利率以每年365天计算。市场均价由市商务和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株洲市分行依据市场行情核定。

第六章  储存管理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按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市级储备粮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储备粮油库存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十八条 储备粮油库存必须达到“一符四无”、“三专”、“四落实”的要求。

第十九条 储备粮油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实行出(入)库粮油必检、在储粮油抽检的质量检查制度。定期对储存1年以上的粮油进行品质控制指标的全面检测,抽样检验工作由市商务和粮食局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对检测为“不宜存”的储备粮油,要及时向市商务和粮食局报告,并抄送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户行。同时严格按有关规定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 市商务和粮食局行使监督检查职能,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户行及上级行,有权按照规定对市级储备粮贷款使用情况进行信贷监管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承储企业整改或进行信贷制裁。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必须如实填报《市级储备粮库存月报表》、《市级储备粮轮换月报表》,并于次月3日前上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同时抄送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户行。

第七章  动用

第二十三条 市级静态原粮储备和成品粮油的动用权属市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调节储备粮在应急状态下的动用,应服从市人民政府宏观调控。

市商务和粮食局应当加强市场监测,完善市级储备粮的动用机制,适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建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内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的动用,由市商务和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市商务和粮食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和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贷款管理

(一)静态原粮储备和成品粮油储备贷款由农发行株洲市分行或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户行按照相关政策和文件对承储企业足额及时发放,贷款的发放和使用严格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信贷制度执行,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调节储备粮贷款由农发行株洲市分行根据市下达的代储规模,按照当年当地普通籼稻市场收购均价(或国务院规定的最低收购价加收购费用)和“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发放粮食收购贷款,贷款发放和使用严格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准政策性贷款办法》及相关信贷制度执行。对不能按规定比例到位自有资金参与收购的承储企业,应向所在农发行开户行按规定比例交纳风险保证金。

(二)入库成本由市商务和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株洲市分行依据市场行情核定。

(三)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补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和粮食局及农发行株洲市分行核定。利息、保管费用和成品粮油轮换补贴按季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原粮轮换补贴待验收合格后的次月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二十八条 利息、保管及轮换费用补贴标准

(一)利息补贴按承储企业代储规模、入库成本价格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贷款利率以每年365天计算;

(二)费用补贴:原粮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补贴参照省级储备粮费用标准执行;原粮保管费每年每吨100元,原粮轮换费用按年度轮换计划每吨140元;大米保管、轮换费每年每吨350元,包干使用;食用油保管每年每吨250元、轮换费按年度计划每吨200元,包干使用。若省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调整,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也相应调整,补贴标准有变化时,以下达文件为准。

第二十九条 静态储备储存期间原粮正常损耗定额及处理办法

(一)市级储备粮的正常损失损耗,保管时间在半年以内的不得超过0.65%;保管时间在半年以上至一年的,不得超过1.2%;保管时间在一年以上直至出库,累计不得超过1.75%(含水、杂、干物质减量等正常范围的全部损失损耗)。调运损耗不得超过0.3%

(二)标准内正常损耗由市财政负责,标准外的损失损耗以及大米、食用油的损失损耗由承储企业承担。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损耗,承储单位应出具有效证明材料,写出书面报告,按有关程序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和粮食局核定后处理。

第三十条 价差款处理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动用或在政策许可的前提下调整库存成本价取得的价差收入全部上缴市财政,补充粮食风险基金,用于储备粮和储备企业仓储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支出,由市商务和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农发行株洲市分行监督。动用市级储备粮或调整库存成本价发生的价差亏损及有关费用由市财政据实补贴。

因执行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所形成的盈亏,由市财政会同市商务和粮食局、农发行株洲市分行共同核定,盈利由承储企业上缴市财政用于补充粮食风险基金,亏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财政据实拨补。

第九章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以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理

(一)市商务和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株洲市分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不及时下达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或者年度轮换计划的;

2.不及时足额拨付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的;

3.不按政策及时发放市级储备粮贷款的;

4.发现市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存在问题,不责成承储企业及时纠正或者处理的;

5.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二)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商务和粮食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调整或取消其承储计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及时申报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或者未严格执行计划的;

2.对承储的储备粮油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粮食陈化变质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4.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储备轮换亏损数额较大或连续亏损的;

5.对上级主管单位检查发现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不及时改正的。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没有制定县市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县市区可以本办法为依据。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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