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商务和粮食局行政权力清单

发布日期:2021-12-23信息来源:市商务和粮食局

株洲市商务和粮食局行政权力清单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备注

1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查

 

行政许可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2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加油站规划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通知》株政办发201122;《关于委托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的通知》湘审改办发20181号;《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成品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商运2018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规划和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商运201720


2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登记网络”)的相关设备等条件。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委托函,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登记印章,并对外公布。备案登记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登记印章,通过商务部备案登记网络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于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收回对其委托。


3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备案

其他行政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三款“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0日国务院第331号令)第六条第三款“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3、《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第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4、《湖南省商务厅关于下放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湘商服贸20117号):一、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除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和国家重大技术引进项目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的登记管理工作,受理本地区企业的登记申请,核对登记内容,办理登记备案,向企业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等相关文件。


4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洗染业管理办法》(2007年第5号)第五条 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5

二手车经营主体及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

其他行政力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三十三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湖南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商建设〔2005〕67号):“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需认真填报《湖南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备案登记表》,并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个月内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6

对国内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管

行政检查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务部令200623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关于委托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的通知》湘审改办发20181号;《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成品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商运2018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规划和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商运201720


7

对企业开展的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管对企业开展的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管

 

行政检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5号)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8

对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的监管

行政检查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9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监管

行政检查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1307号令)第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10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信息报告的监

行政检查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第二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可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11

对粮食收购资格的监管

行政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修订)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第四条: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12

对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监管

行政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修订)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3

对地方储备粮的监管

行政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修订)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下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受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承储的省级储备粮。


14

对二手车流通的监管

行政检查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株洲市商务和粮食局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备注

1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审核转报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9年第1修订)第十二条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责任编辑:市商务和粮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