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发布日期:2009-11-25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执法工作合法、合理、合规,切实保障行政管理人的合法权益,增强粮食行政处罚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杜绝随意性。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我市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一、制定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条例》及相关法规,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行政执法实际,对粮食经营者的具体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情节和法定处罚幅度,确定不同档次的处罚基准额,提高粮食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主要是针对违法违规罚款可以量化的行政处罚。

二、制定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原则

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制定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处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行政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2.公平、公正原则。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次级高的法律规范;同一机关对于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的同类主体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应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3.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后果的,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4.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时,一并告知拟作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5.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

三、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适用的基本档次

1.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自行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特别轻微行为。对此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取法定处罚幅度的较低档次。

3.一般违法行为,取法定处罚幅度的中等档次。

4.严重、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取法定处罚幅度的较高档次。其中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经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后可以顶格处罚。

5.法律、法规规定有从轻情节的,在处罚档次内取最低额度;法律、法规规定有减轻情节的,按应确定的处罚档次降格适应,即按下一处罚档次进行处罚;如属轻微违法情形且法律规定减轻情节的,按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附件: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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