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株洲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0-31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各县(市)、区商务局,局机关各科室(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的通知》精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树立行政管理部门良好形象。现印发《株洲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依据》,请认真贯彻落实。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株洲市商务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株洲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依据》
株洲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株洲市商务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3.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4.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5.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6.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7.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8.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9.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10.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
11.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12.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13.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4.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5.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6.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17.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18.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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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名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
行政法规 |
1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8.8.1 |
|
2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7.5.1 |
|
|
3 |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
国务院 |
2001.4.12 |
|
|
4 |
《中外合资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1.7.22 |
|
|
5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
原对外贸易部 |
1995.9.4 |
|
|
地方性法规 |
6 |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6.5.1 |
|
部
门
规
章 |
7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商务部 |
2008.8.1 |
|
8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8.8.1 |
|
|
9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6.1.1 |
|
|
10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7.1.1 |
|
|
11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7.5.1 |
|
|
12 |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7.5.1 |
|
|
13 |
《典当管理办法》 |
商务部、公安部 |
2005.4.1 |
|
|
14 |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7.5.1 |
|
|
15 |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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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6.10.15 |
|
|
17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6.11.15 |
|
|
18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7.5.1 |
|
|
19 |
《洗染业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7.7.1 |
|
|
20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
商务部 |
2005.1.1 |
|
|
21 |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
原外经贸委 |
1999.6.1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3项)
1.酒类批发许可
法律依据: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许可(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二)行政处罚(共73项)
1.生猪定点屠宰管理(23项)
(1)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处罚种类: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处罚种类: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4)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5)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未在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明示生猪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的
(6)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宰前停食静养少于12小时,未实施淋浴、致昏、放血、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品)、劈半、整理等基本工艺流程的
(7)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或肉品品质检验未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未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
(8)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质量追溯制度,未如实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或保持纪录少于二年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9)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0)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
处罚种类:责令召回产品、责令停止销售、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1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
(1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运输肉品不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1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
(1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15)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6)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7)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处罚种类: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8)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9)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20)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规定配备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2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2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2.酒类流通管理(20项)
(24)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未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的
(25)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向社会公告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26)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27)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未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未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的,或者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没有向供货方索取有关凭证的
(28)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未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的)
酒类经营者未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的,未对进口酒类商品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的
(29)酒类经营者未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账并保留3年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向社会公告
法律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30)酒类经营者未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流动销售散装酒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1)酒类经营者所用酒类经营者所用散装酒盛装容器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未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未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和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的
(32)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临近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3)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34)批发、零售、储运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的
(35)批发、零售、储运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的
(36)批发、零售、储运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的
(37)批发、零售、储运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的
(38)批发、零售、储运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商品、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39)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情况,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40)没有取得就类批发许可证,擅自批发酒类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批发酒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41)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酒类批发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42)酒类生产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批发酒类的;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采购酒类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43)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采购酒类的
处罚种类:没收酒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3.成品油市场管理(13项)
(44)成品油经营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45)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
(46)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
(47)成品油经营企业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
(48)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走私成品油
(49)成品油经营企业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50)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
(51)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52)成品油经营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53)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54)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隐瞒真实情况的
(55)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提供虚假材料的
(56)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5项)
(57)特许人不具备至少2个直营店和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58)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59)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的
(60)特许人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61)特许人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关于信息、合同文本提供的有关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
5.典当管理(3项)
(62)典当行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与寄售、动产抵押业务和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的,或者对外投资的,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组织或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63)典当行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64)典当行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罚款
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6.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3项)
(65)市场未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食品安全状况的
(66)市场未建立协议准入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管理制度的
(67)市场冒用、使用伪造的绿色市场认证标志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向社会公告
法律依据:《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7.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1项)
(68)零售商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向社会公告
法律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8.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1项)
(69)零售商或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向社会公告
法律依据:《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9.再生资源回收管理(1项)
(70)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的,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向社会公告
法律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0.洗染业管理(1项)
(71)洗染也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向社会公告
法律依据:《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11.美容美发业管理(1项)
(72)美容美发业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向社会公布
法律依据:《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12.加工贸易审批管理(1项)
(73)加工贸易企业违反《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加工贸易经营权
法律依据:《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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