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株洲市商务局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0-31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各县(市)区商务局、局机关各科室(办):

为切实提高我局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水平,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加快推进“法治机关”建设进程,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将《株洲市商务局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株洲市商务局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株洲市商务局

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行为的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商务局对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报送备案和备案审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市商务局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作出的下列行为: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决定罚款数额分别在500元和20000元以上的;

(三)收缴、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

(四)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备部门,是指依法作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并按照本制度报送备案的科室。

本制度所称备案部门,是指按照本制度对报备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备案审查的部门,即市商务局法规科。

第五条  市商务局法规科对报备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照下列制度作出处理:

(一)对于不符合报备范围的,不予备案登记并说明理由;

(二)对于报送资料不齐备的,要求报备部门限期报送;

(三)对于符合报备范围且报送资料齐全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六条  市商务局法规科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属于事实不清或主要证据不足的,向报备部门提出撤销;

(二)属于适用依据错误的,向报备部门提出撤销、变更或责令改正的建议;

(三)属于超越或滥用职权的,向报备部门提出撤销的建议;

(四)属于程序违法的,向报备部门提出撤销的建议;

(五)属于处理不当的,向报备部门提出变更或责令改正的建议。

如有上述之一情况的,市商务局法规科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审查意见,报经市商务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制作《备案审查决定书》,并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报备部门。

第七条  报备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审查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备市商务局法规科。

第八条  报备部门对备案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备案审查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请备案部门复核。备案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作出书面答复。

第九条  备案部门在对重大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备案审查时,有权调阅相关资料。

报备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备案部门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备案部门的查询,应当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结。

第十条  备案审查期间重大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备案部门发现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本制度第六条情形的,应当通知报备部门中止执行。

第十一条  对未按本制度报备的,备案部门应当责令报备部门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备案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备案审查资料的管理。

第十三条  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文书及统计报表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格式。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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