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粮食局关于印发《株洲市粮食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19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株粮法〔2010〕5号
株洲市粮食局关于印发《株洲市粮食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粮食局、机关各科室:
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确保粮食行政执法公开、公正,维护行政相对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株洲市粮食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株洲市粮食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确保粮食行政执法公开、公正,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局机关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对本单位的执法依据、办事程序、工作标准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职务的,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工作时限、违规责任,监督渠道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公示。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四条 下列与行政执法相关的政务应予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局机关的行政执法权有法规授权,获得市人民政府认定并统一对外公示。
(二)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有效执法证件。
(三)行政执法依据。在作出涉及当事人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预先告知其执法依据,填写统一格式的法律文书,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四)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将执法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岗位,并对外公示,实行首问负责制。
(五)行政执法程序。在行政执法时,严格依法定程序实施;建立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和审批程序,并对外公示。
(六)救济途径。在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在执法文书中载明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具体期限等内容。
第五条 公示可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通告;
(二)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报道;
(三)通过信息网站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
(五)依法可采取的其它方式。
第六条 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等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局机关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应按要求制定并实施公示制度。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按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第八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株洲市粮食局行政执法行为均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各单位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方便社会各界投诉和监督。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粮食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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