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粮食局关于印发《株洲市粮食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19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株粮法〔2010〕6号 株洲市粮食局关于印发《株洲市粮食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粮食局、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确保依法行政和政令畅通,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株洲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株洲市粮食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株洲市粮食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流程图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株洲市粮食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正确、合法、及时实施粮食抽象行政行为,加强我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政令畅通,确保依法行政,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株洲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局机关科室根据职责分工和办文程序制定印发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包括以我局名义发文、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和代市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
局机关的内部工作规范、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以及人事、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局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下列情形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为了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就实施条件、实施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的;
(二)需要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管理的实际,将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化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需要就本地区、本行业行政管理特有的事项作出规定的。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不仅内容要科学合法而且形式上要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表述准确、字词规范、标点正确、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 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自行创设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不得创设市场准入主体、条件、标准和程序;不得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等。
我局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则、细则等,不得使用条例。规范性文件可以采用决定、公告、通告、通知、批复、意见等文种发布。
第七条 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拟规定的事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或者需要作出重大政策调整的,应当邀请有关专家、相关单位参与起草。必要时可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听证会、研讨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或在相关网站和公众媒体公开征求意见。
起草科室应当认真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进行调研和论证,对所收集的意见应认真采纳。
第八条 由我局代市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或涉及两个部门以上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先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九条 局机关各科室应当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做好综合性和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十条 局机关科室拟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向局办公室报送以下基本资料,进行文字等综合性审查:
(一)草拟的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档;
(二)起草说明;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据;
第十一条 草拟的规范性文件需多个业务科室会签的,送各业务科室会签。会签科室对草拟稿有不同意见的,在会签时注明。
第十二条 会签完毕后,草拟科室应将草拟稿及基本资料送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政策规定;
(三)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局政策法规科应按规定及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与其他部门联合制订的规范性文件,草拟科室应当在本局内部会签完毕后将草拟稿送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再送其他部门按程序会签。
第十三条 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中发现问题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超越法定权限、职责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相冲突的,由局政策法规科提出修改意见。必要时,由起草科室,政策法规科及相关科室参加,进行专题研究,修改后报局领导审定。
(二)与我局印发的现行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起草科室和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协调处理。
(三)与其他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起草科室负责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 合法性审查完毕后,草拟科室应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送局办公室按照公文处理程序进行再次审核,并由起草科室提请召开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专题审议决定。审议决定后,须经主管副局长签字、局长签发,方可发文。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的,或未经集体审议决定的,局长不予签发。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在主管副局长签字和局长签署后,由起草科室配合局政策法规科及时报市政府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粮食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六条 进行统一登记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报请规范性文件登记的请示函1份;
(二)报请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3份、电子文本1份;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四)局政策法规科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报告;
(五)制订的背景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依据。
以我局名义印发或我局起草的部门联合发文,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编号后,由我局起草科室印发。代市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按程序印发。
第十七条 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应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实施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应当在文末注明。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出台后,要按照文件归档的要求进行文件归档。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登记印发后,由起草科室送局办公室在株洲政府门户网及株洲粮食政务网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施行的,由起草科室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重新公布,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规范性文件需要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与即时清理相结合的制度。每年的第三季度定期清理本局现行规范性文件,公布清理结果,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存查。因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以及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导致本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应当相应修改或者废止等情况出现,在非定期清理期内,需要修改、宣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清理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局机关科室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制定、审核、审查、上报、印发相关职责的,按考核办法给予处理。违反有关规定,按《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株洲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粮食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正确、合法、及时实施粮食抽象行政行为,加强我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政令畅通,确保依法行政,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株洲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局机关科室根据职责分工和办文程序制定印发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包括以我局名义发文、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和代市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
局机关的内部工作规范、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以及人事、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局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下列情形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为了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就实施条件、实施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的;
(二)需要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管理的实际,将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化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需要就本地区、本行业行政管理特有的事项作出规定的。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不仅内容要科学合法而且形式上要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表述准确、字词规范、标点正确、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 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自行创设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不得创设市场准入主体、条件、标准和程序;不得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等。
我局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则、细则等,不得使用条例。规范性文件可以采用决定、公告、通告、通知、批复、意见等文种发布。
第七条 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拟规定的事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或者需要作出重大政策调整的,应当邀请有关专家、相关单位参与起草。必要时可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听证会、研讨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或在相关网站和公众媒体公开征求意见。
起草科室应当认真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进行调研和论证,对所收集的意见应认真采纳。
第八条 由我局代市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或涉及两个部门以上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先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九条 局机关各科室应当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做好综合性和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十条 局机关科室拟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向局办公室报送以下基本资料,进行文字等综合性审查:
(一)草拟的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档;
(二)起草说明;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据;
第十一条 草拟的规范性文件需多个业务科室会签的,送各业务科室会签。会签科室对草拟稿有不同意见的,在会签时注明。
第十二条 会签完毕后,草拟科室应将草拟稿及基本资料送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政策规定;
(三)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局政策法规科应按规定及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与其他部门联合制订的规范性文件,草拟科室应当在本局内部会签完毕后将草拟稿送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再送其他部门按程序会签。
第十三条 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中发现问题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超越法定权限、职责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相冲突的,由局政策法规科提出修改意见。必要时,由起草科室,政策法规科及相关科室参加,进行专题研究,修改后报局领导审定。
(二)与我局印发的现行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起草科室和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协调处理。
(三)与其他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起草科室负责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 合法性审查完毕后,草拟科室应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送局办公室按照公文处理程序进行再次审核,并由起草科室提请召开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专题审议决定。审议决定后,须经主管副局长签字、局长签发,方可发文。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的,或未经集体审议决定的,局长不予签发。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在主管副局长签字和局长签署后,由起草科室配合局政策法规科及时报市政府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粮食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六条 进行统一登记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报请规范性文件登记的请示函1份;
(二)报请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3份、电子文本1份;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四)局政策法规科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报告;
(五)制订的背景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依据。
以我局名义印发或我局起草的部门联合发文,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编号后,由我局起草科室印发。代市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按程序印发。
第十七条 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应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实施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应当在文末注明。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出台后,要按照文件归档的要求进行文件归档。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登记印发后,由起草科室送局办公室在株洲政府门户网及株洲粮食政务网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施行的,由起草科室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重新公布,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规范性文件需要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与即时清理相结合的制度。每年的第三季度定期清理本局现行规范性文件,公布清理结果,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存查。因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以及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导致本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应当相应修改或者废止等情况出现,在非定期清理期内,需要修改、宣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清理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局机关科室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制定、审核、审查、上报、印发相关职责的,按考核办法给予处理。违反有关规定,按《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株洲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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