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03-18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有效调控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级储备粮油包括:市本级静态储备粮油(稻谷、大米、食用植物油,下同)和动态储备粮油(稻谷、大米、食用植物油,下同)。

(一)静态储备粮油权属市政府,由承储企业实行“专仓、专账、专人”管理。其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株洲市分行联合下达。

(二)动态储备粮油权属承储企业,其收购、销售和轮换均由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和生产经营需要自主进行,盈亏企业自负。但在市场供求紧张、粮油价格大幅波动时,承储企业必须服从市政府的宏观调控要求,参与粮油市场调节。动用时承储企业与市财政的结算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第三条 部门职责

(一)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指导和协调,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与市财政局、农发行株洲市分行依据承储企业资格认定条件确定承储企业,联合下达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并组织验收。

(二)市发改委会同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提出市级储备粮油的品种及其数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三)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本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与市粮食局、农发行株洲市分行联合确定承储企业并下达收购、销售、轮换计划。

(四)农发行株洲市分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关贷款管理办法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与市粮食局、市财政局联合确定承储企业并下达收购、销售、轮换计划。

第四条承储企业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的具体实施和储存保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安全保管和规范化管理,采用科学储粮油技术,确保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三)准确、按时向市粮食局报告粮油库存数量、质量、储存仓廒和管理情况,并抄报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户行。

(四)根据市级储备粮油储存情况,提出轮换方案,包括轮出(入)品种、数量、储存仓廒(罐)等。

(五)按照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农发行株洲市分行下达的计划文件要求,具体组织落实市级储备粮油的入库和出库。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五条 承储企业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株洲市分行依据《株洲市粮食应急预案》应急储存、加工、销售网点布局要求,按照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确定,实行挂牌委托储存。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或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并符合市场调控和株洲市粮食应急保障储存加工销售网点布局要求。

(二)主营业务以粮油仓储、加工、销售为主。粮食有效仓容不少于3万吨,油脂容量不少于0.5万吨;大米日加工能力不低于100吨,油脂日小包装生产能力不低于50吨。

(三)粮库和油库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和装卸、输送、清理、计量、消防等设备,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油储存期间温度、水分、虫害密度的条件,有确保成品粮油保鲜储存的技术,储藏管理达到“一符(即“账实相符”,与实物相符,统计、会计与保管相符,保管与仓内专卡相符)、三专(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要求,四无粮仓(无虫、无霉、无鼠雀、无事故)、四无油库(无变质、无混杂、无渗漏、无事故)率达100%。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从业资格证书的粮油保管、防化、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具备农业发展银行粮油储备、收购贷款资格。

(六)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连续3年无亏损。

第七条 市粮食局、市财政局与承储企业共同签订《市级储备粮油承储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八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即时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按第六条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

第三章  静态储备粮油

第九条 计划管理

(一)收购、销售、轮换计划一般由承储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农发行株洲市分行研究制定下达,并抄送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户行。  

(二)承储企业必须按下达的计划文件要求,按期按质按量按品种组织储备粮油的出(入)库,实际完成情况按时上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并抄送农发行株洲市分行和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户行。

(三)原粮常年库存应保持计划规模不变,轮空期库存一般应保持在计划规模的70%。

(四)成品粮油库存:

1、大米常年库存为计划规模的30%,其余按确定的折率折算为原粮存放。成品粮轮换期间的库存应保持在常年库存的70%以上;

2、食用植物油常年库存应保持在计划规模的70%以上,其余以加工实物形态存在。

第十条 轮换管理

(一)轮换原则。以储存年限、品质检测结果为依据,按照先入先出、质低先出、均衡轮换、费用包干、盈亏自负的原则进行:

1、轮入的粮油应是当年(月)生产、加工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新粮油;

2、轮空期为4个月,特殊情况下,经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农发行株洲市分行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3、轮换按“实物兑换、成本不变”的原则,轮出按销售货款收贷,轮入再按收回的货款等额发放贷款,轮入的粮油按轮出粮油的入库成本记账,确保轮换前后总贷款规模不变。

(二)轮换形式:

1、同品种等量轮换。即在储备规模、品种不变的前提下,原则上采取边购边销的方式,也可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的方式,确保储备粮油的常储常新。

2、不同品种的等量串换。特殊情况下,经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株洲市分行同意,按照有利于市场需求、优化库存结构、保值增值的原则,可实行不同品种的等量串换,但不得发生数量、价款亏损。

(三)轮换期限。原粮按收获年度,成品粮油按加工月份:稻谷不超过3年;大米不超过3个月;一级食用油不超过1年,二至四级食用油不超过2年。

(四)轮换数量:

1、原粮原则上每年不得少于计划规模的三分之一,特殊情况经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农发行株洲市分行同意后可适当多轮。

2、大米实行周转轮新、动态管理办法,由企业按轮换期限,依据质量情况和市场需求自行均衡轮换,但每批次轮换不得超过常年库存的30%。

3、食用植物油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计划规模的50%。特殊情况经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农发行株洲市分行同意后可以多轮一次,每批次轮换不得超过计划规模的50%,但轮换费用实行年度包干。

(五)轮换验收:

1、稻谷和食用植物油。轮换结束由承储企业申请,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株洲市分行或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户行对轮入粮食的数量、品种、质量等情况进行验收;

2、大米。轮换实行每季一次的督查制度,在季后首月月初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株洲市分行或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户行对库存的大米数量、质量、品种等情况进行督查;

3、承储企业在规定的轮换期限内没有轮换而导致储备粮油陈化变质,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四章  动态储备粮油

第十一条 计划管理。动态储备粮的计划规模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农发行株洲市分行制定下达,并抄送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户行。

第十二条 库存管理。最低原粮库存不低于计划规模的30%。原粮库存与成品粮占用、加工环节占用、正常结算环节占用、银行存款占用的合计数应足额满足贷款对应的库存数量,并按“购贷销还、封闭运行、库贷挂钩”的原则进行信贷管理。其数量、品种及比例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需求情况确定,并报市粮食局和承储企业开户行备案。统计上按企业商品粮上报。

第十三条 动态储备粮油不安排保管、轮换费用,只安排利息补贴。利息补贴按承储企业代储规模、当年普通籼稻市场均价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贷款利率以每年365天计算。市场均价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株洲市分行依据市场行情核定。

第五章  储存管理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按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市级储备粮油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储备粮油库存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十五条 储备粮油库存必须达到“一符四无”、“三专”、“四落实”的要求。

第十六条 储备粮油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实行出(入)库粮油必检、在储粮油抽检的质量检查制度。定期对储存1年以上的粮油进行品质控制指标的全面检测,抽样检验工作由市粮食局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对检测为“不宜存”的储备粮油,要及时向市粮食局报告,并抄送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户行。同时严格按有关规定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市粮食局行使监督检查职能,发现市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户行及上级行,有权按照规定对市级储备粮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信贷监管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承储企业整改或进行信贷制裁。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必须如实填报《市级储备粮油库存月报表》、《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月报表》,并于次月3日前上报市粮食局,同时抄送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户行。

第六章  动   用

第二十条 市级静态储备粮油的动用权属市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动态储备粮油在应急状态下的动用,应服从市人民政府宏观调控。

市粮食局应当加强市场监测,完善市级静态储备粮油和动态储备粮的动用机制,适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一)本行政区域内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动用,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市粮食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和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贷款管理

静态储备粮油贷款由农发行株洲市分行或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户行按照相关政策和文件对承储企业足额及时发放,贷款的发放和使用严格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信贷制度执行,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动态储备粮油贷款由农发行株洲市分行根据市下达的代储规模,按照当年当地普通籼稻市场收购均价(或国务院规定的最低收购价加收购费用)和“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发放粮食收购贷款,贷款发放和使用严格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准政策性贷款办法》及相关信贷制度执行。对不能按规定比例到位自有资金参与收购的承储企业,应向所在农发行开户行按规定比例交纳风险保证金。

(二)入库成本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株洲市分行依据市场行情核定。

(三)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补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及农发行株洲市分行核定。利息、保管费用和成品粮油轮换补贴按季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原粮轮换补贴待验收合格后的次月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二十五条 利息、保管及轮换费用补贴标准

(一)利息补贴按承储企业代储规模、入库成本价格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贷款利率以每年365天计算;

(二)费用补贴:原粮保管费每年每吨70元,轮换费按年度轮换计划每吨140元包干使用;大米保管、轮换费每年每吨350元,包干使用;食用油保管、轮换费每年每吨350元,包干使用。补贴标准有变化时,以下达文件为准。

第二十六条 静态储备储存期间原粮正常损耗定额及处理办法

(一)市储备粮的正常损失损耗,保管时间在半年以内的不得超过0.65%;保管时间在半年以上至一年的,不得超过1.2%;保管时间在一年以上直至出库,累计不得超过1.75%(含水、杂、干物质减量等正常范围的全部损失损耗)。调运损耗不得超过0.3%。

(二)标准内正常损耗由市财政负责,标准外的损失损耗以及大米、食用油的损失损耗由承储企业承担。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损耗,承储单位应出具有效证明材料,写出书面报告,按有关程序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核定后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价差款处理。经市政府同意动用或在政策许可的前提下调整库存成本价取得的价差收入全部上缴市财政,市财政设立专户,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储备粮油和储备企业仓储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支出,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农发行株洲市分行监督。动用市级储备粮油或调整库存成本价发生的价差亏损及有关费用由市财政据实补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以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株洲市分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不及时下达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或者年度轮换计划的;       

2.不及时足额拨付市级储备粮油费用补贴的;

3.不按政策及时发放市级储备粮油贷款的;

4.发现市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存在问题,不责成承储企业及时纠正或者处理的;

5.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二)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计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及时申报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或者未严格执行计划的;

2.对承储的储备粮油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粮食陈化变质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4.对上级主管单位检查发现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不及时改正的。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没有制定县市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县市区可以本办法为依据。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数据导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