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株洲县渌口经济开发区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4-08-29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 株洲县商务局 | ||
为进一步强化园区对工业强县战略的助推作用,推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开发区工业投资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交如下项目收费:图纸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划信息服务费、市场交易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建筑噪声排污费、文物保护费、街道保洁费、余土外运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建档案综合利用服务费、抗震设防需求确认费、土地权属调查费。 二、开发区工业投资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服务性收费按如下标准减交:常规检测费、白蚁防治费、房屋测量费以及办理土地、,房屋抵押他项权证收费、规划测绘服务费、国土测绘服务费按不高于收费标准的20%收取;工业用地挂牌服务费按1‰标准收取。 三、开发区工业投资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墙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和劳动保险基金等收费一律缓交,防空地下室实行缓建,由建设单位与相关收费单位签订缓交或缓建协议,不再另行审批。 四、开发区内工业投资项目证照办理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全程代办。各有关单位须积极配合,加强协调对接,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五、对开发区实行封闭管理,各有关部门到开发区进行一般性行政检查,须到开发区管委会备案,开发区管委会派人参加。 六、开发区内(湾塘工业区和南洲新区)控制性规划范围内工业投资项目土地出让金和综合用地开发出让金金额返还开发区产业发展公司,投入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 七、开发区内的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交易契税,金额先征后返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 八、从2010年起连续五年,以2 009年底开发区实际入园企业入库税金为基数,新增税收形成的县级财力部分按60%的比例返还开发区产业发展公司。 九、加大开发区建设市场运作力度,县政府对开发区产业发展公司给予资产划拨、资金调剂支持,增加公司注册资本金达到5 000万元,提高融资能力和经营水平。 十、开发区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建设统一规划,开发区产业公司作为业主负责筹资和建设,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收费性基础设施项目,按照“谁受益、谁出资、谁建设”的原则,由受益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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