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职能指导案例一
发布日期:2012-12-17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刘某销售假酒案
行政机关:株洲市商务局
当事人:刘某
一、案件事实 (株)商酒行罚[2012]012号
当事人刘某,衡东县蓬源镇人,是株洲市荷塘区**批发部法人妻子(经营者)。2012年X月X日,市商务局执法人员在其店面检查酒类流通情况,经现场检查,发现店面内酒鬼酒、西凤酒、剑南春等酒没有《酒类流通随附单》,当场对以上酒类先行保存。刘**销售没有《随附单》的酒类的行为系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讯问笔录》、《先行保存(抽样取证)物品通知书》〈(株)商酒没物[2012]012号〉等证明,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法律适用
刘某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第三章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湖南省《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视刘某在被查处后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的规定,可对其减轻处罚。
湖南省〈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时,应当向供应方索取生产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经销制空权文书的复印件和《随附单》。进口酒类还应当索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的副本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的复印件。消费者购买酒类时,有权查阅《随附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供货方)批发酒类没有填制《随附单》或者单货不相符的,或者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没有向供货方索取有关凭证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决定结果
1.退还真酒;
2.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证据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刘某自己承认店内酒类是从长沙高桥市场进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刘某店面进行检查并发现以上酒类没有随附单的事实。
证据三:《先行保存(抽样取证)物品通知书》〈(株)商酒没物[2012]012号》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刘某销售的酒类没有《随附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酒类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刘某进行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根据湖南省《酒类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对刘某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因刘某在被查处的过程中积极主动交代违法事实,配合执法人员搜集证据,并承诺不再犯了。经合议认为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的规定对其适当减轻处罚。最终决定处罚人民币一千元。
五、告知权利
(一)我局在《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上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申请听证权和陈述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告知我局。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规定,你可在XXXX年X月X日之前到株洲市商务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
(二)我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方式、部门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商务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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