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许可证办理流程
发布日期:2012-04-19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一、行政许可内容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具备20万元以上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具有良好的资信。
2.拥有或者能租借储存150吨以上并符合国家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
3.具有与收购资格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设施和器具。必须具有散装扦样器、实验用砻谷机、出白机、烘箱、天平、电动选筛、水分测定仪。
4.有粮食质量检验员和粮食保管员。
个体工商户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1.须具备2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的筹措能力,并且有良好的资信。
2.拥有或租借与储存规模相适应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有水分测定仪、扦样器、天平、衡器等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计量器具,掌握使用常识。
4.具有必要的质量检验员和保管人员,具备保管常识。
五、申请材料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1.申请书。
2.盖有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印鉴的《湖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申请表》。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彩照三张。
4.资信证明文件。
5.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6.粮食质量化验仪器、计量器具有效证明。
7.检验员、保管员有效证件。
粮食收购者属于新设立的企业,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办理粮食收购许可必须具备的材料
1.申请报告书。
2.盖有本人印鉴的《湖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申请表》。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资信证明。
5.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6.粮食质量检验、化验仪器、计量器具的有效证明,检验员、保管员的有效证件。
六、申请表格
在各县市粮食局领取《湖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申请表》,并填写。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1.单位或个人在市、县的在所在县市粮食局受理。
2.单位或个人在株洲市四区的在株洲市粮食局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株洲市粮食局、各县市粮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报告→领取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1个工作日)→递交申请表→提交有关资料→受理(粮政管理科<股>,2个工作日)→勘察现场(2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5个工作日)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许可证:《粮食收购许可证》期限为四年,期满后需续延的向原办证机关申请续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
此许可须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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