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许可证办理流程

发布日期:2012-04-19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一、行政许可内容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具备20万元以上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具有良好的资信。

2.拥有或者能租借储存150吨以上并符合国家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

3.具有与收购资格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设施和器具。必须具有散装扦样器、实验用砻谷机、出白机、烘箱、天平、电动选筛、水分测定仪。

4.有粮食质量检验员和粮食保管员。

个体工商户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1.须具备2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的筹措能力,并且有良好的资信。

2.拥有或租借与储存规模相适应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有水分测定仪、扦样器、天平、衡器等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计量器具,掌握使用常识。

4.具有必要的质量检验员和保管人员,具备保管常识。

五、申请材料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1.申请书。

2.盖有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印鉴的《湖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申请表》。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彩照三张。

4.资信证明文件。

5.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6.粮食质量化验仪器、计量器具有效证明。

7.检验员、保管员有效证件。

粮食收购者属于新设立的企业,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办理粮食收购许可必须具备的材料

1.申请报告书。

2.盖有本人印鉴的《湖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申请表》。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资信证明。

5.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6.粮食质量检验、化验仪器、计量器具的有效证明,检验员、保管员的有效证件。

六、申请表格

在各县市粮食局领取《湖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申请表》,并填写。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1.单位或个人在市、县的在所在县市粮食局受理。

2.单位或个人在株洲市四区的在株洲市粮食局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株洲市粮食局、各县市粮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报告→领取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1个工作日)→递交申请表→提交有关资料→受理(粮政管理科<>2个工作日)→勘察现场(2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5个工作日)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许可证:《粮食收购许可证》期限为四年,期满后需续延的向原办证机关申请续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

此许可须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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