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汽车以旧换新有关事宜的公 告
发布日期:2015-12-29信息来源:商务局
为推进我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60号)精神,我市汽车以旧换新联合窗口于2009年10月20 日起正式办公。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1、汽车以旧换新交售换购实施时间: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2、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时间:2009年10月20日至2010年6月30日。
二、补贴范围
凡在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株洲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并换购新车的:
1、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2、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3、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4、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附件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使用时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同时符合上述老旧汽车和“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条件的,只能选择申请一次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补贴。
已按财政部、商务部2009年第20号公告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以及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且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补贴。
三、补贴标准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四、补贴资金申请和发放
符合本公告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应在即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到“株洲市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1、《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五、受理地点和时间
株洲市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负责办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领事宜。每周二、四统一集中受理。办公地址: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55号(亚华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一楼)。
办公电话:
株洲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22777777
株洲市商务局 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环保局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主题词:汽车 以旧换新 公告
株洲市商务局办公室 2009年10月12日印发
责任编辑:数据导入